员工在公司上班迟到,公司进行一定的罚款警示无可厚非,但一年因迟到,公司罚款20万元,多少有些离谱。
据国内媒体报道,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,公司规定:
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
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;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。
后面,公司根据规章和江某得考勤记录,在2021年期间,扣除了江某20.9万元工资。
江某不服,申请了劳动仲裁,以旷工为由扣除工资无依据,要求补齐这一年的工资差额。
公司不服仲裁,起诉至法院,要求不予支付。
但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、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,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。
且公司不具备罚款权,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工资,不符法律规定,也不合常理。
最终,经过核算,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.2万余元,法院判决公司支付19.6万余元工资差额;一审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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